(2015)胶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磊、刘坤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赵磊,刘坤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武孝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玉意。委托代理人宫钦爽。被告赵磊,男,住胶州市。被告刘坤洲,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磊、刘坤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前丰国际帽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盛 磊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逄金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