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刑初字第49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9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D-850**号中型厢式货车沿集美区海翔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海翔大道与白石村道交叉口时,与同向停在路口等候绿灯放行的由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某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肇事经过。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D-850**号中型箱式货车超速行驶且临近交通信号灯路口遇红灯亮时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致碰撞前方等候放行的摩托车,其过错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制作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接处警详情、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厦公交认字(2015)第0004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厦)公(交)检(尸检)字(2015)041号道路交通事故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厦贸司鉴(2015)物检字第0171、0172号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闽厦贸司鉴(2015)物检字第0173号车辆属性检验鉴定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2015)车速鉴字第0174号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3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涂学斌人民陪审员叶春华人民陪审员孙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袁素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