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解长青与刘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长青,刘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解长青,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振,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92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振于2014年11月6日偿还申请人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到期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振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翁牛特旗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振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翁牛特旗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款予以全部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