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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910号原告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虎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