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庆生与被告蔡瀚锋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生,蔡瀚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郭庆生,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被告蔡瀚锋,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郭庆生与被告蔡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庆生诉称,被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原告借款27000元,但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被告的有效身份材料,应认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庆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继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