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郭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钟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321号原告钟某某,女,1975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刘某某,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居无定所,电话不通,无法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钟某某负担150元,退回给原告刘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王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