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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执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蓉忠申请执行李玉成。刘艳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蓉忠,李玉成,刘艳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陈蓉忠被执行人:李玉成被执行人:刘艳清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玉成、刘艳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玉成、刘艳清的银行存款619820.00元(本金500000.00元、诉讼费7420.00元、利息105000.00元、执行费7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