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蔡某与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蔡某。被告: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