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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4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苗向雨与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向雨,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40594号原告苗向雨,男,1985年5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宇,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7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何礼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海峰,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原告苗向雨(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宇以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朱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8月31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XXXX二巷至六巷D栋住宅10层D1座11D号房屋(以下简称11D号房)。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签署书面协议协商解除合同,但合同中未约定如何办理退税手续。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于2009年8月31日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于2013年12月19日解除;2、被告配合原告办理退还契税88845.48元的手续。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签订合同和解除协议,以及交纳契税的金额均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出卖人)与原告(买受人)于2009年8月31日签订编号为Y868281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双方主要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建设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11D号房,单价每平方米35467.26元,总价款2930305元。原告同意委托被告代交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并在接收11D号房的同时将上述税费交给被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支付房款2961516元、契税88845.48元。2013年12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协议》,主要约定:1、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原告同意按照被告要求办理相应的合同注销登记手续。就退还契税一节,原告称现11D号房契税已经交至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其向该局工作人员了解的情况为“需要被告提供相关手续方可办理退税,并需要法院就此出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释明风险后,原告仍坚持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补充协议、契税收缴款书、解除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原、被告对于双方签订的《解除协议》以及原告交纳的契税金额均无异议,且有契税收缴款书相佐证,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退还契税的手续,且原告在本院释明后表示愿意承担判决履行不能的风险,本院亦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苗向雨与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Y868281号《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于2013年12月19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苗向雨办理退还契税八万八千八百四十五元四角八分的手续。案件受理费1011元,由原告苗向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