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调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王祥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以与被告王祥文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调字第164号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委托代理人蔡银,该公司职工。被告王祥文,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与被告王祥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以与被告王祥文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祥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昌县供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东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狄玉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