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文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明飞、刘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武,赵明飞,刘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222号申请人李文武,男,汉族。被执行人赵明飞,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云云,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明飞、刘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明飞、刘云云名下财产5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