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执指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指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昌海大街666号。法定代表人:刘春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实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海港西路以西、青年街以南交叉口门面房。法定代表人:张茜,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潍仲裁字第8号裁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岚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隋雪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玉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