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二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仇信丽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信丽,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二初字第385号原告仇信丽,女,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经理。原告仇信丽与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2日,原告仇信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仇信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信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4.74元,减半收取452.37元,由原告仇信丽负担。审判员 刘柏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