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冯湛煊与黄冠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湛煊,黄冠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冯湛煊,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曹培杰,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彬彬,广东明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黄冠锋,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代理人:简业华,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梓荣,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湛煊诉被告黄冠锋民间借贷一案过程中,原告冯湛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湛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湛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9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湛煊负担。审判员 吴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