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诉奚鑫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奚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485号原告: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长淮卫镇仇岗村568号,组织机构代码56637912-8。法定代表人:王秀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曼,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鑫,男,1968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奚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奚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奚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蚌埠中正聚氨酯发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