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与孙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孙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外环西路x号院x号楼被执行人孙颖,女,1964年1月8号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街*号院*号楼*室。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与孙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终字第0341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2047号民事判决;二、孙颖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销售的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恒富街二号院六号楼增建部分的购房款二百五十一万元;三、驳回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孙颖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孙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24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风审 判 员 马世平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力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