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国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中,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124号申请执行人:邓国中,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于均,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友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国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颍上县天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亦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01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