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法执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岩与被执行人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岩,于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227号申请执行人唐岩,男,34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于志国,男,36岁,汉族,无职业,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唐岩与被执行人于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岩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岩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聂利峰执行员 任 华执行员 程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