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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嵇赞齐、嵇金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嵇赞齐,嵇金玉,李盼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金初字第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住所地:灵宝市。法定代表人郭晓兵,行长。委托代理人屈增民、郭晓青,该社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嵇赞齐,男,1962年2月8日生,汉族。被告嵇金玉,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被告李盼盼,男,1984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与被告嵇赞齐、嵇金玉、李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项锋审 判 员  杨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东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