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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欧德林、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欧德林,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015号原告胡勇,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9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锋,总经理。被告欧德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2日。被告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金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欧德林、绵阳金安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勇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6.00元,减半收取1963.00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卢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瀚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