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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立行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云南普筹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普筹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昆立行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普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飞,执行董事。上诉人云南普筹商贸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立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起诉人昆明市商务局所在地位于呈贡新区行政中心,盘龙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绍敏审 判 员  方 虎代理审判员  荆 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李湘云书 记 员  杨皓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