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民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君君与温州市然萃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君,温州市然萃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民初字第891号原告:张君君。被告:温州市然萃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尔。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君与被告温州市然萃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君君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君君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君君负担。审 判 员 梅盈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