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袁某。被告魏某。原告袁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