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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965号原告袁某。被告魏某。原告袁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高龙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