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磊诉宋秋军、钱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宋秋军,钱娟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909号原告王磊。委托代理人王丹凤。被告宋秋军。委托代理人李青。被告钱娟华。委托代理人李青。原告王磊诉被告宋秋军、钱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31日,被告宋秋军向原告借款4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2014年3月29日,被告宋秋军又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为1,8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但借款后,被告宋秋军未支付利息,一年到期后,被告宋秋军也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宋秋军仍未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应当是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7,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宋秋军签名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查询明细、两被告身份信息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被告宋秋军辩称:对原告提供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借条签名确认,但声称不认识原告、只认识案外人原告配偶周春梅、原告诉讼请求应变更;另外,40,000元只是双方间资金往来,没有借条证明这40,000元是借款,160,000元转账记载是货款,而非借款。并提供银行明细表、账册照片、经销商协议及公安局接报回执单;证明160,000元是货款且用其与原告配偶周春梅及案外人尹巍巍合伙经营且曾公安机关接警处理。原告对此认为银行明细表160,000元记载货款,当时网银自动跳出来,原告没有选择,被告其他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被告钱娟华辩称:与被告宋秋军一致,且表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且还在存续期间,但原告钱款没有用于夫妻生活,也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借款40,000元诉讼请求,并明确借款利息为人民币21,600元。经审查,两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两被告提供银行明细表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也予采信。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宋秋军于2014年3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记载:今借王磊现金160,000元,每月利息1,800元,借款时间为1年整,以现金形式到期还款,同日,原告将上述款汇给被告。尔后,原告向被告宋秋军催讨无着,遂涉讼。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宋秋军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注意到原告提供被告宋秋军出具借条及交易明细表,被告宋秋军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收到原告人民币160,000元是货款,且提供银行明细表、账册照片、经销商协议及公安局接报回执单。而本院认为,被告宋秋军出具借条,原告持有,且借条内容载明借现金,原告又将钱款汇入被告宋秋军账户,符合民间借贷事实及法律要件。被告辨称所争是货款,虽在银行明细表上载明,但其他所提供证据未能发现其与原告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原告又予否认,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难以采信,故原告与被告宋秋军借贷关系成立,受法律保护。至于,被告宋秋军与原告配偶及案外人间其他纠纷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处理。被告宋秋军欠原告之债,是两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未发现本案被告钱娟华存在法定免责事实,则应与被告宋秋军共同承担此债务。另,原告借款利息诉讼请求,其依据借贷双方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也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秋军、钱娟华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人民币21,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宋秋军、钱娟华共同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姒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