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守德与秦亭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德,秦亭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德,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被执行人秦亭柱,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刘守德申请执行秦亭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秦亭柱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5)东法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启刚执行员 : 许 鑫执行员 :王世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 黄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