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樊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樊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男,汉族。被告樊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某某,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某、樊某某、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月30日作出(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了被告蔡某某、田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元的财产。现原告张某某以已与被告田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蔡某某、田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国欢人民陪审员 孙培道人民陪审员 刁贵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