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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邱冬生与吴茂宗、沈秀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冬生,吴茂宗,沈秀玲,吴展,吴宜珊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1185号原告邱冬生,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许道辉、苏美艳,福建夏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茂宗,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沈秀玲,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吴展,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吴宜珊,女,199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冬生与被告吴茂宗、沈秀玲、第三人吴展、吴宜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冬生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冬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冬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原告邱冬生负担。审判员  戴卫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宪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