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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34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天柏人才顾问(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柏人才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34958号原告天柏人才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九江路288号宏伊国际广场16楼1606。法定代表人施勇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青,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6号楼北B118号。法定代表人朱思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建府,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天柏人才顾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柏公司)与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京润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新京润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合同履行地是广州市海珠区和上海市杨浦区,且绝大部分诉争金额涉及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海珠区,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诉争《合生集团猎头委托服务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与本协议订立、履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新京润公司作为《合生集团猎头委托服务合同》的甲方,新京润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乙21号佳丽饭店A41室,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新京润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新京润房地产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泽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