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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石惠方与石建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二初字第00182号原告:石惠方,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邓枫,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建军,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程旭,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军健,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曹莉芳,清算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惠方诉被告石建军、第三人黄山市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石惠方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石惠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惠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依法决定免收。审 判 长  罗 昱审 判 员  王映华人民陪审员  许毅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