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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肖锋、王俊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肖锋,王俊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08号原告: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立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洪波,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肖锋,男,汉族,住通化县。被告:王俊义,男,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肖锋、王俊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永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肖锋、王俊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奕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