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铁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弟兄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发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新弟兄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万发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铁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弟兄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万发物流有限公司。本院(2014)广铁法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弟兄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广州市新弟兄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万发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确定内容履行其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交通银行广州白云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同德支行开设的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8月5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确认已收到被执行人依执行和解协议向其支付的人民币220000元,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了本案的执行费人民币3351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广州市万发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丰年审 判 员  魏 衡代理审判员  谭 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妍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