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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二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与罗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罗来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547号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法定代表人:赵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该行职工。被告:罗来春,男,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身份证号为:3421241960********。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与被告罗来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涡阳农村商业银行石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经院长审批免收。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