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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飞欧与杨学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欧,杨学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杨飞欧。委托代理人杨威。被执行人杨学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飞欧与被执行人杨学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富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学品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学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学品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主动申报财产。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学品的储蓄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财产登记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学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其他线索。本案经本院穷尽法律赋予的各项执行措施仍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富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献活审 判 员  黄忠友代理审判员  董秋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毛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