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蕾与刘法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周蕾,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住景洪市江北曼斗村小组。被执行人刘法和,男,1974年2月18日生,汉族,四川南省泸县人。现住景洪市会展国际小区***栋*单元。关于申请人周蕾和被执行人刘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蕾科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法和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28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