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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丁某甲,女。被告丁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甲与被告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甲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甲负担。审判员  梁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