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1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与杜友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杜友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178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32号。负责人赵成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高能,马蒙蒙,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杜友祥,居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灌南支行)与被告杜友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学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灌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马蒙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友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灌南支行诉称,2011年10月,被告在原告处申请了信用卡,并办理了合同等相关手续,被告取得信用卡激活使用,至2015年5月25日,被告违反合同约定,逾期还款360天,合计结欠原告本金、利息、滞纳金87125.89元,要求被告偿还该款,并承担诉讼费及相关费用。被告杜友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杜友祥于2011年10月1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银白金信用卡,被告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定。双方并签订信用卡合约,合约约定:甲方(被告)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乙方(原告)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止未免息还款期;在到期还款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甲方应按合约以及乙方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其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乙方收到甲方还款是,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天(含)的,按照先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信用卡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万分之五;滞纳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位人民币10元或1美元;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告费)。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00,信用额度为50000元,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期间,截止2015年5月18日共计透支本金41616.23元,透支利息17185.31元,滞纳金28324.35元,合计87125.89元。经原告催要,因被告未按约定足额归还透支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利息。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支付律师费34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的相关资料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杜友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额度为50000元的信用卡,并持该信用卡进行消费使用,但其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违背诚信原则,其应承担还款责任,因原、被告在合约中对利息、滞纳金的计算收取已有约定,该约定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约中对律师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亦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友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1616.23元,透支利息17185.31元,滞纳金28324.35元,合计87125.89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二、被告杜友祥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行律师费34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杜友祥负担。(原告已预交,限于被告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1978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朱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蕊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