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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明言与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04号原告高明言。委托代理人王鸿宇,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任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增中。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言与被告大连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70元,退回原告470元。审 判 长  胡旖旎人���陪审员李伟人民陪审员  刘润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凌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