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0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丁家怀与吴自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家怀,吴自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96号申请执行人:丁家怀,男,194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吴自然,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丁家怀与吴自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明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兴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