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伙仔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李芝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吴伙仔,李芝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号金安大厦904-923。组织机构代码:70811410-X。负责人:区建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伙仔,男,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原审被告:李芝挺,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工作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伙仔、原审被告李芝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查期间,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在二审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