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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永安与程东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安,程东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079号原告:陈永安,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XX,凤阳县府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东生,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宋玉金,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了原告陈永安与被告程东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正秋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适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易正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红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