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钟房明诉被告赖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房明,赖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416号原告钟房明,男。被告赖星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房明与被告赖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房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钟房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孔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