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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李云东与瑞安市嘉丰机电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塘诉保字第81号申请人李云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大红、曹高敏,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瑞安市嘉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岑头工业区3路11号。法定代表人费晶晶,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李云东因与被申请人瑞安市嘉丰机电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瑞安市嘉丰机电有限公司开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账号为3330×××30账户内存款106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李云东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云东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瑞安市嘉丰机电有限公司开设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塘下支行账户内(账号为3330×××30)存款106000元。申请人李云东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 审 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董利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