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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信德俊与深圳市域展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德俊,深圳市域展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626号原告信德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熊乐,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域展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勾庆丰。委托代理人韦浩文,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锡里,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信德俊诉被告深圳市域展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熊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韦浩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随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项目奖金38486元。后被告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认为贵院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认为基于项目承包关系的奖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不予处理,因而撤销了一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47号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生效文书所查明的事实,被告确实拖欠本应支付给原告的2013年项目奖金38486元。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项目奖金38486元及利息暂计4040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提起仲裁时暂计至2015年5月30日止,具体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工程结算款的前提是收清货款,在原告提交的证据里有体现。在被告尚未收清货款的情况下,原告是无权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的工程结算款的,更谈不上利息。相应的被告也无义务支付该工程结算款,在被告承揽珠海粤裕丰项目中,原告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一是没有向被告进行技术交底,二是没有将承揽项目的源代码交给被告,给该项目后期的进行及维护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有可能造成项目的巨大损失,被告保留追究原告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发生劳动争议,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4年9月11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项目奖金38486元。后被告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认为基于项目承包关系的奖金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而不予处理,因而撤销了一审判决。另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647号判决书已经生效,依据该生效文书所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项目奖金38486元。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被告尚欠原告项目奖金38486元,被告以合同款项尚未全部收回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项目奖金,因合同款项的收回情况并不受原告控制,亦不能为原告所知晓,且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曾明确同意项目奖金的支付以收回款项为前提,被告亦已经支付部分项目奖金,故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主张原告在承揽项目中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3年项目奖金3848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本院确认被告应从原告提起仲裁之日即2014年7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域展工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信德俊2013年项目奖金38486元及其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