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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德岭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从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岭,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从博,何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徐德岭。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花园路阳光家园。法定代表人:亢慧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何从博。被告:何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岭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从博、何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