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徐德岭与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从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岭,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从博,何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徐德岭。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花园路阳光家园。法定代表人:亢慧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何从博。被告:何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岭诉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何从博、何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