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崔海燕与李慧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燕,李慧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051号原告崔海燕,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慧琴,女,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原告崔海燕诉被告李慧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海燕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海燕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崔海燕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洪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隗 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