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兵一刑执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范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一刑执字第2075号罪犯范君,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在科克库勒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2002)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审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5次,共计4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刑期执行至2023年12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于2015年7月28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科克库勒监狱认为,罪犯范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君在2014年、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共获监狱记功9次,18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兵团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罪犯范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春华审判员 李宁宁审判员 琚红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