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