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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乔学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