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9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沈治和与徐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治和,徐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999-3号申请人:沈治和,男,194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无为县。被执行人:徐良东,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铜陵市铜官山区。沈治和与徐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徐良东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徐良东名下财产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