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冯凯与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2535号原告冯凯,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姚海,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冯凯诉被告姚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凯诉称:2014年7月10日,姚海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给付姚海现金45000元,后借款到期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海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冯凯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借条原件,证明双方借款事实。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3、徽商取款回单原件,证明我从徽商银行取45000元现金给被告。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庭审调查,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冯凯与被告姚海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0日,被告姚海向原告冯凯借款45000元,并出具借条,内容:今借到冯凯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十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姚海。当日,冯凯给付姚海现金45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冯凯多次催要姚海未还,故原告冯凯诉至来院,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姚海向原告冯凯借款45000元,有原告姚海提供的借条及徽商银行回单予以证实,双方借款事实成立,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姚海理应偿还原告冯凯借款45000元。故对原告冯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凯借款本金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姚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金阳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人民陪审员 张娟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丹萍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