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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棉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与李竞、李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李竞,李嘉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浩瀚,系该社主任。被告:李竞,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李嘉勇,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诉被告李竞、李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