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与李竞、李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李竞,李嘉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住所地:四川省石棉县。负责人:浩瀚,系该社主任。被告:李竞,男,汉族,生于1987年9月10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李嘉勇,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7日,住四川省石棉县。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诉被告李竞、李嘉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石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宰羊信用社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晓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来自: